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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先举三路知县不得令监当奏1044年 北宋 · 包拯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四一、《包拯集》卷四 创作地点:河南省开封市
臣伏睹先降敕节文,以河北陕西河东知县,比之诸路,民赋边备,岁计不少,尤须得人,委臣僚选择廉勤干事之人,于前任职官令录内同罪保举充京官知县者。
自降敕文之后,臣僚或有保举之人,并降告敕,于本任改京朝官,仍于本处待阙,候逐路有知县员阙,即便就差。
盖朝廷以边鄙未宁,财用不足,安民集事,尤在得人。
所以委群僚精择良吏,不循常格,就转优秩,用绥疲俗,以济调度之深旨也。
其所举之人,祇合并充三路知县
访闻数内著作佐郎魏及甫,见监河中府白家盐场
大理寺丞叔夏,见监并州军资库
大理寺丞何澄,见督并州永利监;
著作佐郎叶仲馆,见监沧州盐山税;
著作佐郎之邵,见知坊州录事参军
臣细详敕意,为比逐路税赋科率稍重,诸县阙人,是以不次甄擢。
其前项官显是不合差于逐处监当并知录,深属不便。
其魏及甫等,欲乞依应元敕,各与改差本路知县
切恐更有似此不系亲民者,亦乞勘会,一例移改。
所冀繁剧之邑,庶可责成;
侥倖之人,免或避事。